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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转帖:香樟业主致物业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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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  师  函
江阴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受(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您与委托人装修江阴市香樟花园N幢N室房产发生纠纷,致函给您。
据委托人介绍,其在装修香樟花园N幢N室房产时,贵公司:
一、    收取委托人押金2000元,在装修完毕一年后无息返还。
二、    收取委托人200元装修管理费、500元垃圾处理费、500元装修电梯能耗费、720元车位管理费,均未开具发票。
三、    对于委托人装修、封闭阳台,您指定材质、指定厂家、指定品牌、指定安装公司。经您指定装修的费用比委托人在同样的安全等级下自行选择装修的费用高出100元/平方米,且耗时长。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事务所郑重告知您: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2007-08-26】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贵公司是物业服务企业,香樟花园业主有权予以解聘您。
一、    您不是行政机关,您没有收取押金的资格。您应当在装修检验合格,没有造成损害之后将押金返还给委托人。
二、    您收取的200元装修管理费、500元垃圾处理费、500元装修电梯能耗费、720元车位管理费应当入专项维修资金库,否则应开具发票给委托人。
三、    您已经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03-05】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委托人有权自行选择进行装修、封闭阳台。
综上所述,若您再向委托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阻挠委托人的正常装修行为,委托人将启动法律程序要求您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将通过有效途径对贵公司进行解聘。

                     上海***律师事务所  

唐**  律师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10-3-29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我们也整封律师信给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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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樟业主维权很正规。
走法律道路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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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很懂法,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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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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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行动比语言来的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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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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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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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长江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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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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