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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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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今天我收到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大体上的意思是由于成交后卖方不履行配合义务,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凭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作出判决,判卖方必须协助其办理手续,这样的一张裁定送到我这里,我是否可以置之不理。我是告诉法院这张裁定应该送达卖方,敦促其尽快帮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我们是不能凭这张裁定强制过户的,这样的做法对么?</P>
<P>请教夏律师,嘿嘿嘿嘿 。</P>[em05][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5-11-30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判决书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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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裁定啦</P>
[em05][em05][em05][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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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P>个人理解:法院的裁定的对橡是原告和被告,楼主可拒收,在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后,方可强制过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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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5>裁定是发给当事人的,作为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的房管局没有义务代当事人办理产权过户,除非一方当事人失踪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条件,权属管理机构才可以在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等法律手续后为当事人进行登记过户,否则,就拿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厅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来说话。</FONT></P>
<P><FONT size=5></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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