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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94|回复: 4

[综合类] 搬个《物权法》出来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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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的车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并收费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物业公司擅自进行经营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以上同样摘自某物业与业主车位问题案例。
发表于 2010-3-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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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8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快315了,看来我们是应该做点什么了,坐以待毙是不行的!
住小区门口的同志,相机记录事件;
文采好的朋友,将事情起始组织成文;
咱也来维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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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middle) 的帖子

确实是不错!感谢!如果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这部分费用要公开接受大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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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是法盲?不知者不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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