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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建议与讨论:KFS、WY、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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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我们长江小区遇到一些问题,希望三方能坐下协商解决,没有建设性的灌水或其他问题请勿跟帖,否则一律删除。

1、一期房产证的问题,据说已经差不多过了150个工作日了,当然我知道工作日的概念,但还是希望kfs能通过沟通将这个问题说明下。
2、二期的中间房门问题,好像还没解决,说实话,那门即使是180°,对着半拉墙角,我都觉得别扭;就责任而言,在业主和开发商的交易中,责任如果不是在于业主,就是在于开发商,没有第三者。也希望早点解决。
3、关于车位问题,我想港城一路走来的历程,应该是我们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并且也不要让物业夹在kfs和业主中间为难。
4、关于绿化,绿化是长江的亮点,但选用怎么的树种,怎么去布置是个学问。部分高大树木栽的离住房太近,可能影响住户采光和安全。希望能现场解决下。

备注:
1、关于车位租赁是否让买车位(长期租赁)的业主吃了亏。
例如:6.8万的车位,买的话,你的使用期可能是40年或更长,至少也是20年。
   地下车位(不包括人防车位,更不是说地面车位),gcmd一年一租,250元一个月(包含管理费,sty总共是230元一个月),20年的话是6万。如果随着物价的上涨,20年肯定不止这个数,所以说买车位的业主不会吃亏,而且一劳永逸,买个定心。
   我相信,算算账,如果有钱买车位的业主肯定是会考虑一次性解决后顾之忧的。但没钱没办法。

2、关于地面和地下的区别。
  就我所懂得的知识,小区内地面上的部分都属于业主,地面下的(车位)如果没有公摊到业主头上的话,按物业法的说法由kfs支配。我不知道我的概念是不是错误,懂法律的可以介绍一下。  据说弘建国际地下车位开发商是有产权证的。
  那么,小区地面上是业主的,地下车位是kfs的,一个在地面上,一个在地面下,做不成生意,达不成租/卖协议,大家互不相干。
谁有那个权力指使物业不准业主进小区?哪有法律法规或长江小区公约要求,物业按哪章哪条说没买车位就不准进小区?


我既不是kfs或wy的托,也绝不是刁民,本人到目前为止更没有遇到以上任何问题,虽然因为小孩要在东面上学到现在确实没买车位。
作为版主,我希望KFS、WY和业主能象处理公厕事件一样,坐下来面对面的沟通、协商,把这些大问题快刀解决了,把我们小区和论坛版块建设成令人羡慕的和睦小区。
我们小区人才济济,也希望专业一点的人士能对以上问题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小区的健康发展
加油,开发商
加油,物业
加油,村民们

看清楚了,删帖请不要怨我[s:397]
发表于 2010-3-3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版说的很诚恳,很有道理,不过就那个门来说,责任应该在KFS才对,至少设计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业主不存在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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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很对!
到目前为止:我迫切想得到答案的是:房产证和车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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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团结起来,及早把问题、难题解决,到时入住可就省心了。
沉版,好样的!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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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你们的问题能友好协商解决

唉!对车位问题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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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沉版的观点,不管什么问题,都有解决的办法,只要大家带着诚意,想让长江国际更加美好!
二期的门对着墙角,虽然大家心里都不舒服,但如果开发商有诚意换门,大家还是可以容忍,毕竟每个房子都会有一些缺点.
车位的问题,也不能再拖了,现在业主已陆续的入住,不让没买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小区?谁有这个权力?到时必然和港城一样,停在小区道路上,我想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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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小虾米) 的帖子

港城三月五日执行,不让自己的爱车进门。
交警的通知已到,三月八日起小区门口路面不能停放车辆,乱停贴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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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以前有位业主发过一个贴子
是和领房产证相关的
好象是国家相关政策规定,KFS交房后90日内内要帮业主办好房产证的,而不是合同上所写的150日
不知业主中有没有法律方面专家
现在办房产证的日期应该按国家规定的90天算呢
还是按照开发商合同上的150天算呢?



这是以前的老贴,大家可以看一下
http://bbs.jy510.com/viewthread.php?tid=7107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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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3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150天还是150个工作日?
如果是150个工作日的话,和90天来去不大
因为5个月的话中间一般有大假的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坏兔子,不看看清楚,有合同的应该优先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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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遵照合同办事,以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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