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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关于印发江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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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澄新农合〔20093


关于印发江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办局:
现将《江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十一月二十






江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9〕?号)、《关于印发江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澄新农合〔2009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住院补偿

(一)住院就诊管理

1、实行参合人员市内自主择院制度。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只需凭市民卡登记入院。
2、参合人员至外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限张家港、常熟、无锡、常州)包括至除上述规定以外地区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限北京、上海、南京、苏州)诊治,须在本辖区专管员处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简称业管中心)登记或者电话告知。外出诊治前若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告知手续的,结报时按补偿标准的90%结算,外出诊治后告知的视同未告知对待,既未告知且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无重大特殊情况,不予结报。
3、外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限张家港、常熟、无锡、常州)以及上述限定地区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只限医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协作医院(病房)、联合医院(病房)等形式的医院(病房)。
4、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江阴市定点医疗机构:江阴市人民医院·江阴市中医院·江阴市远望医院·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江阴市红房子医院·江阴市东方女子医院·江阴市长江医院
张家港市定点医疗机构:张家港市人民医院·张家港市中医院
常熟市定点医疗机构:常熟市人民医院·常熟市中医院
无锡市定点医疗机构: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中医院·无锡市传染病医院·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无锡市江源医院·无锡市101医院·无锡市手外科医院
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儿童医院·苏州市中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市传染病医院
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院·钟楼区口腔医院·武进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02医院
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肿瘤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八一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京胸科医院·南京第一医院·南京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
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华东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解放军四五五医院·上海市λ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五医院·四一一医院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医科院阜外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海军总医院·空军总医院·解放军307医院·北京友谊医院·积水潭医院·朝阳医院·宣武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5、凡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登记住院的五天内,由参合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参合人员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医疗机构专管员处或市业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补偿。
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急诊住院、抢救范围界定如下:
1)急性外伤(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除外);
2)突发性腹痛;
3)突发高热(口表体温39℃以上);
4)急性中毒、中暑、淹溺、烧伤、触电;
5)突发性大出血(大咯血);
6)突发性呼吸困难;
7)各类休克;
8)脑血管意外;
9)急性脏器衰竭;
10)急性过敏性疾病(危及生命);
11)昏迷或有抽搐症状;
12)突发性视力障碍;
13)急性尿潴留;
14)剧烈呕吐和腹痛;
15)体腔内异物。
(二)住院补偿标准

参合人员进入结报范围的住院费用补偿,按下列规定分次、分级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参合学生补偿标准
150元以下:不予补偿;
151元—5000元:补偿82%
5001元—30000元:补偿88%
30001元以上:补偿95%
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
学生在本市一、二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补偿;赴外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按上述标准80%执行。
2、参合人员(非学生)补偿标准
300元以下:不予补偿;
301元—5000元:补偿82%
5001元—30000元:补偿88%
30001元以上:补偿95%
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
非学生在本市一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补偿;在本市二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本市以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因急诊、抢救在外市一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非整户参合的参合人员,必须把家庭未参合人员历年应缴保费补全后才能按上述标准的70%补偿。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仍为150000元。
3、参合精神病病人补偿。取消住院补偿起付线,其余补偿标准按照上述非学生标准执行。
4、参合恶性肿瘤病人补偿。恶性肿瘤患者在保险期内第一次住院补偿设置起付线,年度内再次住院时取消起付线。
5、实行限额结算。参合人员患阑尾炎、胆囊炎胆囊结石、子宫肌瘤、腹股沟疝、剖宫产、肺炎、急性肾小球肾炎、正常分娩、甲状腺良性肿瘤、白内障等十个病种之一,实行限额结算。具体标准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病种住院费用限额结算实施细则》执行。
(三)住院补偿范围

住院补偿只限于参合人员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床位费、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具体标准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1、住院床位费:
1)一级医院床位费以25元为限结算,低于25元的,按实际数结算;
2)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床位费,以35元为限结算,低于35元的,按实际数结算。
2、住院药品费:
按照现行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执行。
1)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按规定全部进入结算;
2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按药品分类分别先承担5%15%20%40%,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3)使用中草药和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赔付的以外,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4)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均属自费药品不予赔付。
3、检查治疗费、手术费等其它医疗费用: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赔付及部分赔付项目外,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四)住院部分补偿范围

部分补偿项目,主要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必须先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再进入正常补偿范围。
1、个人先承担5%,其余再按规定进入结算项目: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个人先承担15%,然后再按规定进入结算的项目: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CSPECT);
4)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
5)彩色多普勒仪及电子、彩色内窥镜检查治疗;
6)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7)人工器官置换(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等)及体内材料置放(如血管、支架等)手术费;
8)器官移植(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手术费;
9)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介入治疗;
3、个人先承担20%,然后再按规定进入结算的项目:
1)凡因疾病需要使用全血及成份血,个人先承担20%,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2)放射治疗(直线加速器,钴60等);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等),个人先承担20%,其余按规定进入结算。
4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
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是指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血管、支架以及手术时相关的特殊贵重材料及一次性材料等。每次住院最高限价80000元。
其中进口器官或材料,个人先承担50%,其余再按规定进入结算;中外合资及国产的器官或材料,个人先承担20%,其余再按规定进入结算。
(五)住院不予补偿范围

一、综合服务类
1、挂号费、救护车费;
2、会诊费、出诊费、家庭巡诊费;
3、健康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费;
4、降温取暖费、陪护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尸体料理费。
二、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3、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4、医疗咨询、鉴定及各种科研性诊疗项目;
5、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一录象监测;
6、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
7、尚未列入新农合范围的其他诊疗项目。
三、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
1、入院时间不满72小时且无正规住院病历的;
2、自购药品和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费用;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和剖腹产以外的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4、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肝、肺以外的组织移植;
5、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义齿、镶牙等)等诊疗项目;
6、义眼、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7、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治疗、康复治疗(试点除外)等;
8、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四、中医及民族诊疗类
磁热疗法、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辨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五、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或规定由病人(或家属)自主选择单独收费的特殊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六、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工伤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4、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为非参合人员提供假证的参合人员,取消当年度参合资格);
6、门诊观察病人收住入院的;
7、单纯健康检查住院的;
8、术后复检,除检查费外无任何其他费用的;
9、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超标准部分床位费用、特需病房及母婴同室床位费;
11、在不属市合管办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联合诊所,村、厂卫生室,个体诊所等;
12、超过年度二个月无特殊原因的医疗费用;
13、发票为存根联的复印件;
14、医患纠纷(非医疗事故)中患者未实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15、意外伤害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各类情况的结报方式如下:

1、参合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凭市民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报时,其应得的补偿款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从其医疗总费用中扣除;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时全额付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凭出院记录、收费清单、发票及市民卡等至专管员处或业管中心申请补偿,业管中心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无本市户口的参合人员(含超生人员、外地婚嫁户口未迁入人员)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凭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以及居住地派出所有效身份证明到本镇(街道、办事处)专管员处或市业管中心办理结报补偿领款手续。
3、参合人员至外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出院后凭市民卡以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到本镇(街道、办事处)专管员处或市业管中心办理结报补偿领款手续。
4、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原所住医院的费用按本细则的规定先行结报,转入医院的费用在出院后按本细则的规定另行结报。
5、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应先到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然后持商业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资料及住院治疗的相关凭证和住院发票复印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按标准进行结报,但两者补偿之和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持复印发票报销的,必须提供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凭证,否则不予结报。
6、参合学生参加学生补充保险的,可先由补充保险赔付,然后再按规定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赔付,但两者补偿之和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7、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患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结报补偿外,如在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100%救助;在外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80%救助,但正常结报加救助后实际补偿额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8、参合群众患有精神疾病住院(限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标准结报补偿外,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100%的救助;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患有精神疾患,则同时享受低保救助和精神疾病救助,但是正常结报加救助后实际补偿比例不超过发生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9、参合学生的家长单位和参合职工的单位如能报销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时须提供加盖报销单位公章并批注已报销额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住院相关资料、凭证,到市业管中心按《江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结报标准进行结报,但两者补偿之和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10、参合人员在别处可报销或补助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情形的,按上述第9项办法结报。
112009年度参合(指20091120091231)而2010年度未参合(指20101120101231)的,但发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如能完全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201011以后的费用不在结报范围内,20091120091231期间的费用按原细则的规定进行结报;如不能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在剔除不能结报的数额后,计算出平均每日住院费用,将20091231之前的数额按原细则的规定结报。
122009年度未参合而2010年度参合的,但发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如能完全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20091231之前的费用不在结报范围内,20101120101231期间的费用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结报;如不能完全分清该日期前后住院费用的,在剔除不能结报的数额后,计算出平均每日住院费用,将201011之后的数额按本细则的规定结报。
13、如2010年度参合而2011年度未参合,也发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按前述方法处理。
14、参合人员不能同时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两种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前,参加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在后,其在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正式生效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补偿;在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正式生效后,其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15、参加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在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得到补偿,则其在就诊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1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前,参加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在后的自由职业者,在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半年考察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补偿;考察期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正式生效后,其在就诊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17、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前,参加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在后的参合群众,如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已正式生效,但是因其不符合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致使其就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不予补偿。
18、参加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未参加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加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其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均不予补偿。
19、非整户参合的参合人员在结报时直接扣除该户家庭未参合人员历年应缴的保费,补缴人员在该年度内不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20、本市户籍人员婚嫁或就读至外市县(户口仍在本市),而本年度未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凭结婚证或学生证,可认定该户为整户参合;本市户籍人员婚嫁至本市,而户口仍在原居住地,但在现居住地及原居住地均未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原居住地该户按非整户参合处理。
21、参合人员在保险期内,中途因种种原因而户口迁出本市,其参合资格自户口迁出之日起自动停止,自户口迁出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22、在同一所医院连续住院,每三个月为一结算期。
23、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住院补偿款,由各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并及时传输给市业管中心,经市合管办核准同意后,按月拨付给各医疗机构。拨付标准根据星级医疗机构评定结果分别为:三星级医疗机构95%;二星级医疗机构92%;一星级医疗机构90%,剩余部分年终考核发放。
二、门诊补偿

(一)门诊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实行全市统筹。
2、门诊补偿标准。门诊补偿实行处方限额,参合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急诊时,处方限额为100元,进入结报的费用按60%结报补偿;参合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急诊时,处方限额为50元,进入结报的费用按60%结报补偿;参合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结报比例都为70%。
3、门诊结报补偿每日限报一次。
4、门诊补偿额度。年度门诊最高补偿封顶额度为300元;贫困人口(指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和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年度门诊封顶额度为500元;参合人员在保险年度内达到门诊最高补偿额度后,再次在本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市民卡)医疗费用(新农合规定的门诊可报支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年底视基金使用情况给予门诊大病救助。
(二)门诊补偿范围
在本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报支范围的门诊、急诊用药费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新农合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不予补偿范围                        
1.因外伤等非疾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
2.镶牙、口腔正畸、美容治疗等非医疗性服务所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
3.怀孕、流产、堕胎等所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
4.自购药品及私人诊所门诊药品费用;
5.去市外所有医疗机构的门诊药品费用及检查费用。
(四)门诊补偿结报程序

1、参合人员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凭市民卡刷卡消费;其就诊时应得个人补偿部分,由就诊医疗机构在门诊总费用中直接予以扣除。
2、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代付的参合人员门诊补偿款,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汇总,并及时传输给市业管中心审核,经市合管办核准同意后,和住院补偿款一并拨付。
三、门诊特殊病种救助

(一)救助范围

慢性尿毒症(肾透析)、器官(限肝脏、肾脏、肺脏)移植、精神病、红斑狼疮、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晚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进行性肌萎缩、硬皮病。
(二)救助标准
慢性尿毒症(肾透析)病人,其门诊透析费用每三个月按一次住院标准予以结报补偿;恶性肿瘤病人,其门诊放化疗及相关检查费用每三个月按一次住院标准予以结报;其余病种根据各种疾病发生的不同门诊费用,经严格鉴定后分别给予最高限额1000—5000元的救助(其中器官移植最高限额为5000元,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最高限额为3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最高限额为2000元,其余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救助办法

经严格鉴定符合救助范围的参合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合管办审核后,年终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款由市合管办通过有效途径统一发放。
四、健康体检

原则上每两年对全体参合者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具体操作按照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意见》执行。
五、江阴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名词释义

1、定点医疗机构:指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本市及外地医疗机构。
2、治疗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治疗、诊疗、注射等项费用。
3、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以及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4、化验、检查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检查、化验和摄片等项费用。
5、手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等项目费用。
6、床位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住院床位费。
7、发票: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的收据联,并有当地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本细则未及之处,按澄政发〔2009〕?号文件和澄新农合〔2009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解释与修订权属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细则自201011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村  合作医疗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合管办,市业管中心。
共印130
发表于 2009-12-15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是外地户口如何参加啊,大人如果没有社保能参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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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旷野晨于2009-12-15 15:28发表的 :
小孩是外地户口如何参加啊,大人如果没有社保能参加不?

小孩是外地户口,分2种情况:
1、孩子为上学的(非学生),需要办理暂住证后,凭暂住证在所在社区办理(门诊不享受)。
2、上学了,在所在学校统一办理(门诊不享受)。


大人的话,没有社保,可以参加农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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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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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羲哲
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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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外地的没有啊
小孩子今天刚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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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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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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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家里有社保了,不能重复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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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6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雨微于2009-12-16 10:07发表的 :
可惜家里有社保了,不能重复参加了

恩,有了社保就不用了,社保报销的比例要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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