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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关于物业费(i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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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市物价局了解,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管理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亦按此标准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摘自“山高水长”的帖子)
所以入住的也只交80%。仅代表个人观点。
                                                                                                
发表于 2009-11-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这样执行吗?物业应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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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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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s: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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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增长了点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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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应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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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收56%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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