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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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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必须有业主参与,这是国内外物来管理的成功经验。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市场的供方,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方则是业主。搞好物业管理,要求供需双方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即实行团体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这样,物业管理才能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一、 业主的主要权利  业主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主面是业主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一)业主享有的基本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权利,概括地讲就是业主管理权。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
(1) 参加业主大会; 
(2) 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4) 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5)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是物业内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一规定,一个物业辖区内入住率或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房地产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与业主协商及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方能通过。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 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业主会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 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4) 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 决定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6)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一般为11-17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3)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负责履行;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5)监督共同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二、 业主的主要义务
业主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1)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2)遵守业主公约;
(3)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4)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发表于 2009-10-14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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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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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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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这样吧,你学习,不懂的就问你,我听你的,感觉你蛮用功的!我懒,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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