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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史迪仔

[KFS物业互动] 交房时有关物业费的事情(看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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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和议员开玩笑,说明我心态正常
哈哈,不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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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怎么能跟议员比,议员那里我们要拍马屁、说好话。譬如:议员,你来发表言论辛苦了!!!

[s:358] 议员,说了好话能给加分吗?!!!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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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楼上的几位,你们可真牛x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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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新排好队,继续讨论主题。 [s: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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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J议员发的是标准,大家对好了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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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们现在拿房时所说的交一年的物业费是什么样的时间段?
是交到今年年底,还是明年的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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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沉舟于2009-09-16 19:10发表的  :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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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5楼史迪仔于2009-09-17 08:16发表的  :
那我们现在拿房时所说的交一年的物业费是什么样的时间段?
是交到今年年底,还是明年的9月份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我们现在就是说的“前期物业费用”预收期限是一年?(超标了)
一年的时间段式从收房的次月算起,应该是到明年的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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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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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8楼清风百合于2009-09-17 09:44发表的  :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嘿嘿,想要用用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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