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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果是期房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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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size=4>我于今年年初向一购房者手中买了一套江南华都的房子,因为那时没有产权证,当时约定他办好产权证后,再过户给我。当时,我加了八万元钱给他,因为想想已经定下来的事了,所以一下没有再去看别的房子,可是现在他有产权证了,却说不卖给我了。他以书面通知我,说当时的合同无效,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期房不允许转让,我咨询过律师,房管局的一些人士,包括无锡房管局,有些人说有效,有些人说无效,到底怎么样啊??</FONT></P>
<P><FONT size=6>急.</FONT></P>[em06][em0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6 20:30:30编辑过]
发表于 2005-11-6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主所遇到的这种情况我不是第一次听说了。此类二手房交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在于售房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宁愿选择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愿意继续旅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P>
<P>以下纯属个人观点,仅供楼主参考:</P>
<P>我个人认为,楼主与卖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期房限转,主要是从房产管理部门出发,是限制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转移登记手续,而不是指你们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二者也不矛盾,期房限转指的是房产管理部门不可以帮助你办理期房的过户手续,你可以要求当房屋满足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过户手续。</P>
<P>提醒:应该是11月4日的上海电视台8点多的一个栏目好像是社会方圆,讲的案例与你很相似,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也派定卖方必须继续旅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P><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6 20:22: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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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4>非常感谢,我刚才通过朋友咨询过无锡法院一法官了,他的说法和你差不多。这下心里有点底了,可恶的炒房人,赚了这么多,还不够。</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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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6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4>非常不好意思,我想想又遇到一个问题,再问一下,如果卖方就是那个卖给我的人因为有了产权证,他又不过户给我,因为所有资料在他身边,如果他现在卖给了别人,我怎么办???</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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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想你可以通过以下二步维护你的权益:</P>
<P>1、你首先书面通知卖方,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他不可私自出售房屋,否则你通过法律途径向他追索赔偿。</P>
<P>2、你应该立刻持合同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去房产管理部门查封该房产,限制它的转移、抵押。(不管卖方是否已办理产权证都可申请财产保全)</P>
<P>如果在法院查封前这套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6 20:39: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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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P>对头,立即到法院立案大厅立案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把他的房产查封在先,让他不能出售过户。动作要快,晚了就麻烦大啦!如果他已经卖掉过户了,虽然也可以起诉,但会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即使你打赢了官司,在执行的时候也会有阻力,他说没钱赔,你又能把他怎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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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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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看过上海台的那个节目,但是现在的情况和电视里的不一样。电视里的情况是把房子又卖给了其他人,并且已经领去了房产证,但那个买房的和原来的房主是串通好的,也就是恶意违约,法院最后判决他们是恶意串通,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楼主现在的情况可能比较困难,因为房主现在是违约,他只要付违约金就可以了。法律保护的是现在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对于你这种情况可能很难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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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嘻嘻哈哈</I>在2005-11-8 9:33:16的发言:</B><br>我也看过上海台的那个节目,但是现在的情况和电视里的不一样。电视里的情况是把房子又卖给了其他人,并且已经领去了房产证,但那个买房的和原来的房主是串通好的,也就是恶意违约,法院最后判决他们是恶意串通,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楼主现在的情况可能比较困难,因为房主现在是违约,他只要付违约金就可以了。法律保护的是现在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对于你这种情况可能很难取得房屋产权。</DIV>
<P><FONT size=4>一、如果现在“我为房狂22”与卖方当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么我想应该这样认定:</FONT>
<P><FONT size=4>1、如果卖方已经江南华都卖于第三方,而第三方是善意取得。那么,“我为房狂”无权要求法院判决卖方和第三方的合同无效,而是应该要求法院判决卖方赔偿自已的损失。</FONT>
<P><FONT size=4>损失应该这样计算:现在江南华都的市场价和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江南华都房价的差价。</FONT>
<P><FONT size=4>2、如果卖方没有将此房卖于第三人,那么,“我为房狂”可以主张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FONT>
<P><FONT size=4>二、如果双方在当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FONT></P>
<P><FONT size=4>买方可以选择:或者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卖方履行违约责任。</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8 9:58:4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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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5>还有一个细节,在起诉的时候,不要按照总价值要求对方赔偿,因为法院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收取诉讼费的,而且超过100万的司法管辖权就属于无锡中院了,你应该是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合同,在开庭前会有一个庭外调解,如果对方不想把房子卖给你,你再提出赔偿的要求。</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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