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象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精神、智力非重度残疾人,按本市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护理补贴的发放满足因残疾产生的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达到持续6个月以上,且是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2.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科学增长机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原对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对残疾人增发的补助和低保家庭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与本政策并轨。依照新政策执行后原有政策标准不降低原则,政策并轨后符合低保无业重残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后,由市残联再予以补助1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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