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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道谋

江阴市业主委员会选举资料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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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可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单元房屋业主承担,费用由单元房屋业主自理。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共设施的修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或选聘有维修资质的专业队伍修缮,修缮资金的建立与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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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毗连房屋的维修,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本物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下挖地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
2、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3、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公用设备。
4、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一层除外,但不能超出墙体),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
5、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外,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6、在屋面平台、楼道、庭院、道路等公用场所、场地,搭建违章临建和棚厦及堆放杂物等。
7、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8、践踏、损坏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
9、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0、乱设摊点和集贸市场。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按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五、使用本物业内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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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八、违反本规约或不遵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可以收滞纳金,也可以提请业主委员批准采取必要措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本管理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
二十一、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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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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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管理规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名。
  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______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_____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 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 半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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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 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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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由业权份额大的业主担任。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业权份额与体现小业主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小业主委员在委员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4、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并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七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属于本会所有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本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③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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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从__________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本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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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 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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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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