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 星期六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741|回复: 7

[综合类] 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1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可以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几类无户口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评分

参与人数 2好评 +4 收起 理由
梨花落 + 2 谢谢分享!
随风飘逸 + 2 谢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6-1-1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生孩子全部解放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逸 发表于 2016-1-14 14:11
超生孩子全部解放了!

户口是解决了。
上学会怎么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家安家 发表于 2016-1-14 14:13
户口是解决了。
上学会怎么样?

上学跟着户口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口终于解决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杰霏 发表于 2016-1-14 14:39
户口终于解决了!!

该罚还是要罚的,地方计生委不会放过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逸 发表于 2016-1-14 14:49
该罚还是要罚的,地方计生委不会放过的。

恩!至少户口解决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政策只能执行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11-16 16:58 , Processed in 0.248186 second(s), 36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