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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业主对交物业管理费的 一些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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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中矛盾最大的就是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很多业主在面临交物业管理费时都会有一些误区,以下为常见的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常见情况:

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2.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3.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5.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6.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7.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8.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物权法》第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9.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发表于 2015-10-2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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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小区内各种推销人员敲门,发名片,某些甚至属于社会不良人员出现在小区,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有极大威胁,物业公司夜间派人敲门威胁业主,对业主造成生理心理威胁,为此物业公司应付全责,业主可以随时向公安治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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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和73条的有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入楼梯间、电梯间、户外墙面和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这其中包括小区的外墙广告收益、停车费、公共地出租的租金、共有房屋出租的租金,也包括电梯广告收入等。
    按照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广告方面的收益应该向业主公布,并说明该笔款项将作何用,即便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养护的花费,也应该将明细账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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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甲醛检测治理,江阴室内空气检测,江阴装修污染治理,江阴室内空气净化,江阴除甲醛:
另德国进口艾伯纳空气净化器和欧维士净水器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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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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