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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阳光国际高层部分楼层的阳台设计违反合同约定-等政府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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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日到建造中的房子去看了一趟,真是感到问题严重了。我发觉所有高层的都有两层的阳台有重大设计错误,购房时售楼处从未说明过这个问题。2号楼、3号楼的4层、11层,27号楼的8层、26层, 24号楼、28号楼、29号楼、30号楼的8层、24层,26号楼的5层、15层都是这样的问题。这些楼层的南北阳台都变成了混凝土实体墙,高度约135厘米,厚度约65厘米(北面的稍薄),站在家里看外面,阳台就成了一条窄窄的“气窗”,如果是孩子或较矮的人,头都露不出来,既看不到地,又看不到小区的景色,严重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和通风。这样的住宅简直是“次品”,还不如普通的拆迁房、安置房了。

回家查阅当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明确规定阳台:栏杆;合同第13条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按合同附件三双方约定的标准修复并完善。我于是立即与售楼处联系,但售楼处明确答复不能更改,就是如此设计的。

江阴房产论坛上这个帖子里有照片,可供领导参考,当然更希望领导到实地去看看。http://bbs.jy510.com/viewthread.php?tid=41301

请市规划局、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给个明确说法,如此违背合同的行为该如何解决?阳光置业公司是否应该立即按合同进行改造。(因为现在即使退房,但和我们购买当初相比,好的位置、好的楼层已经没有了。再购买其他房源,考虑涨价因素,业主的损失惨重)。如果我以后拿到房子后,自己按合同敲成和其他楼层一样阳台,是否允许,如果敲了,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9-6-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以后拿到房子后,自己按合同敲成和其他楼层一样阳台,是否允许,如果敲了,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请业内人士或律师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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