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沉舟 于 2014-9-11 22:39 编辑
日前,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到昆明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桶2.5升的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回家仔细一看,发现在油桶左侧的“配料栏”里,写着“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两行小字。“字体如蚂蚁般大小,估计只有小六号字体。”许思龙说。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小六号字多大呢?小六号字是6.5磅(1磅=0.35毫米),核计2.275毫米>1.8毫米。
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从律师的叙述和法规的条款对照来看,商家并没有越出法律的框架,不知道律师怎么打官司的,还是哗众取宠博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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