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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丹芙春城开发商不厚道,更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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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J1002 于 2014-9-9 12:52 编辑


今天才听说要建一个变电站,说前面8层楼的商业用房要增高,变成商业和办公用房。

房子都拆了架子了,居然这个时候说要调整,就为了前面的商业用房。难道这个变电站不能建在商业用房那边么?

本来还觉得开发商马马虎虎还算过得去的,现在变得这么low







发表于 2014-9-9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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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孤枫 发表于 2014-9-9 15:31
利字当头

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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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不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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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都不知道,还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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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J1002 于 2014-9-13 14:44 编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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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J1002 于 2014-9-13 14:44 编辑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 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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