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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弱弱的问一声,那个会所是物业的配套用房吗?产权到底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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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弱弱的问一声,那个会所是物业的配套用房吗?产权到底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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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房产公司的,不是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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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长江的物业配套用房面积达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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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阿飞 发表于 2013-12-24 19:08
现在长江的物业配套用房面积达标了吗?

请业委会答复广大业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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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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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套用房看规划,如果规划中有会所的话,那就是全体业主的。可以去看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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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业委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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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所其实应该是小区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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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沉舟 于 2013-12-25 11:20 编辑

    会所和小区物业配套用房是两个概念,不要混淆,小区物业配套用房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不是执法必严就难说了),而会所作为一个噱头,目前还属于法律盲区。
     


      会所,一个欧洲上流社会的代名词。几年前,当“会所”这两个字与房地产项目一结合,便受到了无数购房者的青睐。然而,“会所”给购房者带来的并非高品质的生活,模糊的产权、混乱的管理、高昂的收费,使得许多会所形同“鸡肋”,各式各样的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会所究竟属不属于业主所有?能不能对外经营?经营收益又归谁?压在业主们心头的问题太多了。“我们对《物权法》盼望已久,一直都希望它对此能有明确的规定。”2007年出炉的《物权法》对“会所”这个新鲜事物似乎还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
  事实上,2006年拟定的《物权法(草案)》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但在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再次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
  因此,“会所”二字没有在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出现,但在《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纠纷,或许也可适用于这一条规定?

  生活案例

  私家会所不“私家”
  在我市,真正高档的小区会所并不多,大部分会所的主要设置是游泳池、棋牌室、活动室等。有关会所的纠纷,本报在2004年曾有过很长时间的关注。当时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天湖苑会所之争。天湖苑在建设之初,开发商即在广告中宣称,将投入1000万元建设一个拥有私家泳池的尊贵会所。然而,天湖苑交房后,业主们才发现,会所的建设并不像最初描述的那样,游泳池是向社会开放的,业主和所有其他消费者一样,要进入都得交付高昂的票价。2004年,天湖苑的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既然会所的基本功能是为小区住户服务,会所的使用权就应该归业主所有。

  类似这样的矛盾,很多小区都曾经出现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告诉记者,由于小区居民数量不多,会所的经营基本上都出现亏损,因此不少开发商选择将会所出租,以收取微薄的租金。“然而,就为此,很多业主也‘闹’得厉害。”业主的说法也不无道理,现在小区都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内的经营项目向社会开放岂不是带来安全隐患?

  天湖苑算是幸运的,经过业委会与开发商的协商,会所由开发商和业委会共同出租,营业所得进行二五分成。同时,游泳池等设施对全体业主实行大幅度优惠,只是象征性地收取成本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小区会所多数都在开发初期承诺要提供多种服务,并承诺由开发商管理和经营。从06年底开始,《物权法(草案)》出台后,很多售楼盘开发商在合同中都约定了会所等共有配套的归属。如某小区明确约定“地下车库、地上车位、会所及配套底商等均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产权不随同购房合同转让。”

  律师说法

  会所纠纷还会持续

  07年《物权法》出台后,记者再次致电天湖苑业主委员会徐先生。他告诉记者,自己一直都在关注这一法案的出台。因为如果法案支持全体业主共享会所的所有权,业委会就准备再次向开发商索要权利。可惜,有关“会所”的说法在正式出台的《物权法》中竟然找不到。

  对会所纠纷颇为关注的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的朱玥律师表示,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草案第七十六条中本来是将会所与车位并列一起作出规定的,但是最后通过的《物权法》则把会所问题与车位问题区分开来。目前的《物权法》对会所的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未来这方面的纠纷肯定仍将存在。朱律师表示,这些年尽管有关会所的纠纷不少,但真正走上法庭的并不多,因为无法可依。

  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的张旭东律师则表示,关于会所的纠纷问题,可能适用该法第七十三条中所说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以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收益也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他也坦言,由于规定不够明确,对于会所纠纷,操作起来难度不小。至于此前小区业主的要求是否合法,则很难去界定。而且,《物权法》在07年10月1日才正式生效,法律是没有追溯力的,所以即将执行的《物权法》没有办法去解决以前出现的问题,只能期待日后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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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3-12-25 11:20
会所和小区物业配套用房是两个概念,不要混淆,小区物业配套用房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不是执法必严就 ...

如果不属于小区业主,那么 我想我们的小区物业配套面积能够达标吗?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380000*0.004=1520平方米

请业委会和物业标出现有的物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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