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楼道又见业委会公告,小区物业管理在百年未遇高温中再次升华,对此作为小区业主,心中有疑不说不快: 1、2013年3月,名雅居一、二期业主委员会发出公告称解除与永安物业的聘用合同,宣告进入业委会自治管理,之前并无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2、永安物业撤出后,业委会进入自治管理,至2013年8月,再次公告选聘新成立的江阴市宏图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的职责,之前亦无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3、业委会进入自治管理前后,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以及收费明细审计情况、结余情况均未向全体业主公示(如地面、地下停车费等)。 4、对业委会进入自治管理期间的各类收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支出情况等,审计结果均未向全体业主公示。 5、业委会进入自治管理期间每月的完成工作虽做了公示,却无相应的成果验收或业主确认的情况公示。 6、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该新成立的江阴市宏图物业公示是否具备管理名雅居一、二期的资质。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业主大会具备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方案;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督促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综上,名雅居一、二期业委会在业委会自治管理前后过程中超越了业委会的权限行使职责,剥夺了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侵犯了业主的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及名雅居业委会对以上疑问做出解答,也请专家网友对名雅居业委会的各项决定做出公正、合理评价。 以上言论无对小区管理有何苛求指责之意,仅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管理中存在的疑问寻求答案,不吐不快。{:soso_e129:}{:soso_e129:}{:soso_e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