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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yahom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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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size=5>首先,订金、定金、预付款这三个概念是不同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FONT>
<P><FONT size=5>你交的是订金,估计KFS给你的所谓发票也仅仅是一张盖了财务章的收据而已。</FONT></P>
<P><FONT size=5>在他没有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他预收任何性质的预付款都是违法的,当然应该无条件退给你,而且还要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你利息,如果不给,你可以到房管局举报;如果他已经取得了(预)销售许可证,他的收款是合法的,但他没有和你签订预销售合同,应视为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你理所当然应该可以退订并收回订金。</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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