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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近年来,随着折迁房屋上市交易量的放大,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很多.记得以前这个论坛里也为此讨论过,前些年法律界对此也是争议较多,讨论较多.反对意见主要是论据<城市房地产法>第37条,但近二年来,法律界对此的意见似乎是统一了,不动产的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15条更是明确了"当事人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末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明白江阴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另外,最高院在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款,就充分说明,只要对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标的订立的合同判决无效,折迁房只是暂时无证,并非不能转让所有权,而是可以转让的时间上要往后拖一点,但任何一桩交易并不是即时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所有交易的时间必须在多久内完成,否则就无效",条件成就时,折迁房并非"不能转让".
换一个角度,合同自由是契约社会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公权力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少干涉私法,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有序性,当然,在目前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此类合同实体内容的审查提高一点准入门槛是可行的,但个人认为,以无房产证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有效性,值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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