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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7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积极的去交纳物业费,因为财务已下班,所以开了个收据,说是等过两天去换发票,到也这么做了,今儿个拿到发票我仔细一看,觉得被物业摆了一道,发票备注栏“保留追索违约金的权利”,神马意思啊,不带这么坑人的。提醒想去交物业费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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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好评 +2 收起 理由
飞羽流星 + 1 谢谢提醒!
慧心兰质 + 1 提醒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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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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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保留违约金追索权啊,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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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那就是自说自话,说是要收滞纳金,现在不收了,面子上下不来,只好补上这一句,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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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子上求一安慰而已,钱都交了还保留个屁啊,别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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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缴的时候写了一句“因物业违约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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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也要给自己一个台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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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笑死了,收了钱还来这么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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