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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赴港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照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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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省某市某区企业主尹某、龚某夫妇已有一子,不符合江苏省照顾再生一孩有关规定,夫妻为了想逃避缴社会抚养费情况下再生一个孩子,2009年3月,龚某在香港某医院产下一男孩。2011年4月,该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他们做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收到决定书后,尹某、龚某认为其次子是在香港出生的,是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遂向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征收决定。随后尹某、龚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对尹某、龚某及其在港所生子出入境情况、收入情况、华侨身份等进行调查,判决驳回了尹某、龚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夫妇二人缴纳了社会抚养费。

  分析:2011年,国家、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出台文件明确:“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也就是说,只要父母户籍在内地,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如果是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只要满足子女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条件之一的,都要接受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处理。尹某、龚某赴港所生子自出生后,一直在我国大陆生活,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按规定,应按照江苏省的人口计生政策规定处理。

  正所谓:执行国策,人人有责,文明生育,违法必究!
发表于 2012-2-1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添翼虎 于 2012-2-1 12:03 编辑

{:soso__14347937040236606360_1:}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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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那都一样{: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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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业主,看样子要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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