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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转:苏州制定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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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产权究竟归谁?开发商?全体业主?问题的答案关系到使用这些服务用房的单位、个人要不要交租金,这些租金由谁支配,也可以避免这些房子被第三者用于其它用途甚至私下出售。市规划局昨天发布的《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首次从规划管理的角度明确:这些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

    现状:部分物业服务用房被“占用”

  我市某小区建有800多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一开始,开发商让自己麾下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物业,这些服务用房自然就交给了这家物业公司使用。但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炒”了他们的鱿鱼。但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时却发现,房产开发商已将部分物业服务用房出租。在多次发生争执后,业主委员会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法院查明,该房产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而且是作为物业服务用房建造的,其成本已摊在小区各套住宅里,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将房屋移交给小区业委会;同时,应将终止物业关系后收取的租金一并移交给业委会。

  业内人士介绍,事实上,小区物业服务用房被开发公司等“占用”的现象,全国各地都不少见。一些开发商甚至将零成本开发的物业服务用房卖掉,从中牟取暴利。
发表于 2008-12-1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小区能早点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业主利益的事情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出头打集体官司,那么分摊到每个业主头上的费用也不会多,也不用业主自个去操心.其实很多业主不愿意去打什么官司,主要就是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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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将来地下停车位的产权问题,是否可以去打场官司呢?可以说这是场公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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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各位的主意都不错,希望大家一条心,去争取我们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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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多人买车位,怎么就没人向开发商索要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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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条心最重要。很多事情理都明摆着,只是因为你不争取我不争取,就被他人得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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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原 子 弹一号于2008-12-18 09:30发表的  :
这么多人买车位,怎么就没人向开发商索要发票呢?

会给么???跑断你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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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8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的是,为啥C区门口那栋楼成了"灯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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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百合花于2008-12-18 10:57发表的  :
我想问的是,为啥C区门口那栋楼成了"灯饰城"?
一部分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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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飞奔的蜗牛于2008-12-18 08:53发表的  :
比如将来地下停车位的产权问题,是否可以去打场官司呢?可以说这是场公益官司.
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使用管理权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城市居住小区的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们。”2008年7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传出消息,正在修改中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已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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