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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请学文科的和学法律的同志来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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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交付之日(以发票日期为准)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
未入住或使用
未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代收代缴费用、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
未入住或未使用
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金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定交纳。

因业主原因
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
、业主
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
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O%。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发表于 2011-11-2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才发现,物业语文不行,数学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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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这条希望大家看清楚
前期物业公共费可以预收,最长六个月,前期结束,是不是就一个月一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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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说明,我是按物业的物业费计算规则缴纳了物业费的,不是来狡辩或闹事的,因为最近,包括其他小区的业主为了这个70%的问题很是迷茫,特作探讨,目的是为了大家理清文件,顺利缴纳物业费。

以上三个《办法》,很显然,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只要是不抵触上级文件精神,则应该按下级具体文件办理,如果是违背上级文件精神就值得商榷。

1、关于物业费的初始缴纳,江苏省办法明确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所以四期漏水滞收房产的用户,物业费的缴纳应从实际收房日期算起,之前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按照“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金额交纳。”从KFS处收取,我想KFS应该不会为这点钱做违反法律意图的事,物业单位不要觉得为难,而去刁难因漏雨晚收房的心情不好的业主。

2、物业费的收取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除了无锡强制规定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物业费的收取周期超过半年,那么一般还应安合同约定缴纳,直到现行(前期)物业合同期满签订新的物业合同。

3、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中国的用词很是严谨,中文中“定金”和“订金”、“和”与“或”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和”是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或”是两个条件任选其一,因此你只要未入住或者入住了几天就搞个搬家仪式,理论上都在70%的范围内,当然文件规定你要享受着70%的物业费还需向物业部门书面申请并确认。
由于这一条可操作性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也要站在物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物业选择按办理装修手续日期为享受70%物业费的终止日期,虽然肯定是不正确的(要知道正常收房就装修一般要至少三个月才能完工,通风除味少说了也要两三个月,那么这个70%的终止日期一般就应该是办理装修手续日期+5个月),但也还是可以理解的,有时候糊涂点未必就不是好事(灿烂老师语)。但如果向某人所说办理装修手续日期后一年多才开始装修,我觉得完全可以向物业书面说明(当然最好在实际装修的时候),我想物业应该也能理解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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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版费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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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杨经理在线的,可以来一起学习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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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和物业有过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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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蟾桂) 的帖子

还真是......哎
这种问题你群里问问就行了
或者网上学习下什么叫前期物业合同
回家打开收房时拿到的那个黄色的包包看看
里面还有挂钥匙的那个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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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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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这个70%,只要是没有入住或使用连续一个月的都可以享受70%。之所以要有入住或使用,大抵是因为有的房子是自己住有的是租给别人住的。房屋无非是用来住人或者堆东西做仓库或者是用来做生产经营场所。因为后面的做仓库和生产经营已经是违反住宅房屋的规定我们就不讨论。所以那个物业所谓的办理装修就算入住明显是不对的,那么是否算使用呢,装修好像不算是房子的使用用途吧,其实打7折也不是什么大事物业应该把精力放在不肯交钱的人家身上去催缴,跟业主在这扯这些我觉得真无聊,你就爽气点第一年的打7折你会死啊。广告费收了那么不说让你们拿出来吧让你公示下都是不肯的。谁都不是傻瓜,认真工作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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