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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换位思考尽管解决物业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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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邻近也是中奥物业管理的某小区,去年就有许多业主因各种原因拒交物业费,甚至要炒掉中奥物业实行业主自治,由业委会来直接管理物业,但这个要求没有得到大多数业主的支持,至今仍然是中奥在管理着物业。
               今天长江发生的一幕仿佛是在克隆这个小区的情景,只是步骤快了点----两个小区(可能还不止两个小区)现都在发律师函催交物业费,大概中奥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了。
               中奥在长江的物业管理工作确实有许多欠缺的地方,可能对部分业主的直接利益有所损害,如工作失误致使业主的地下室进了水,因主观与客观等原因贻误了业主的房屋维修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业主的利益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物业应该与业主协商解决好,不要拖着冷处理,解决好了再收物业费。
             如果仅仅是一些不大的琐事对物业有意见,最好还是先把物业费交了再解决,真的把物业断了粮人心涣散不得不撤出去的话,小区日常的一切基本服务也没有了,对全体业主都会造成损害。毕竟从全局来看中奥物业公司在管理长江国际的物业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问题,这就是成绩要给予肯定,物业的基本服务是全体业主都享受到的。
              虽然长江国际是商品房小区,但确实有部分业主的素质不高把一些陋习都带了进来,如搭违建、不按规定停车、翻垃圾桶捡垃圾、用物业的水洗衣服等等,这些行为给物业管理增添了许多难度,所以不能把目前长江国际中存在的问题全部归结在物业公司身上,我们业主也要反思。
               未缴费业主与物业公司大家都换位思考吧,尽快的将本次催收物业费的风波和平解决,不希望目前的物业费催收工作向坏的方面演变,更不希望把物业逼的发不出工资、买不起米买不起菜而撤出小区致使长江国际陷入无物业管理的混乱局面。
               要知道社会上根本就没有能使全体业主都满意的物业公司,纵然换了物业公司仍然会出现今天这种情景。
              
发表于 2011-11-18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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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楼主的评论![s: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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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楼主的想法
至少中奥在长江小区的沟通渠道还是比较畅通的

很多责任其实是开发商要承担的,如房屋质量的维修
还有一些可能是业主自己要承担的,如装修造成漏水
但现在业主该交给开发商的银子都缴了,拿开发商没有办法,甚至不知道应该怎么去找开发商找谁,于是物业就成了出气筒
关于盗窃的问题我就不重复了,大家可以查看下物业管理条例,法律赋予物业的安全责任都是协助,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只是次要的,罪魁祸首是小偷,安全主要靠自己,社会治安靠警察。

当然我不是为物业开脱
物业很多地方做得还不够,我在另一个建议贴里都提到了
并且对于小区违建等行为不够强势,没有及时制止(制止,是法律赋予物业的责任)
造成很多违建既成事实(拆除 当然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

但就像生活在天朝一样
虽然有很多不足不如意
但我们没有能力拿外卡的话
还是要在这继续生活下去
而且通过大家的不断努力希望过得更好

通过直接革命百姓最终都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如利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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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一分为二看问题吧
物业中有尽职的也有推诿的,不能因为有一些推诿的就不给物业费,否定了其他尽职小伙的工作
业主中也有委屈的也有耍赖的,大部分业主只要问题解决肯定就主动缴纳费用,物业不应该一视同仁,采用极端手段催要钱款[s:516]

物业尽职管理是本职
业主缴纳物业费也是应该
互相谅解吧 [s:541]

希望博弈尽快结束,风波圆满平息,阿门、南无阿米豆腐、无量寿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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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随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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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接到物业电话:一期开始征收11年10月至12月的物业费,入住近两年以来一直没有麻烦过物业,这是好事,准备去交了。但四期的物业费得去问问清楚了,我10.30号收的房,发票上开的11年8.23-12年8.22号,还是一年一收,说是开发商把钥匙交给物业开始就要收业主物业费了,但在业主未收房时,房子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开发商的,这点是很明确的,这期间的物业费该谁支付,我倒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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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沉舟) 的帖子

对于空房电线被盗、电瓶车或电瓶被盗等问题,物业只是负道义上的责任,因为法律上没有物业要赔的规定。物业应该诚恳的向当事业主致歉同时加强防范。如果一定要物业赔否则不给物业费,最终只能走进死胡同,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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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没有物业要赔的规定。

不知道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据可靠消息,有人电瓶车丢了,前任物业经理在的时候,物业确实是赔了1000大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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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8楼(壹佳仁) 的帖子

法律上没有物业要赔的规定。

这句话不对,如果物业没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哪怕物业尽到义务了,为了息事宁人愿意赔,肯定也没人反对[s:499]

所以说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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