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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关于57,58,59号楼的公摊变多的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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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昨天去圣庭看了一下,我们三期的面积变化,销售的人员告诉我,我的房子原面积不变,但公摊变大了.理由是在3%以内.我的预售房面积为136.77,实用114.26现为139.48,实用为114.36.对于套内面积增加,我们是要按实付钱的,但公摊就不毕买单了,详见下面的例子:

公摊面积暂测与实测不符 购房者无需埋单

李先生去年购置了一套期房,当时约定套内面积82平方米,公摊面积23平方米,今年交房时却被通知公摊面积当时测算有误,应为25平方米,比原先多出了2平方米。李先生是否要为这多出的面积而埋单?

  李先生这里所说的是期房销售中经常会遇到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产生的争议。所谓暂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前,测量机构或其他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测量的面积。实测面积则是指房屋竣工之后,经测量机构实际丈量后出具的《建筑面积测算表》上认定的面积。由于施工图纸与实际完工建筑之间的差异性,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之间存在误差就在所难免。对于套内面积增减,大部分购房者对于补足差价并没有异议,但是公摊部分增加而让购房者补足差价,购房者就会有一种吃亏的感觉。

  实际上,如果公摊面积增加了,购房者根本就不用补足差价。《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第四十四条又做出详细规定:“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也就是说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李先生不必为这部分新增的公摊面积埋单。

  现在的预售合同中经常只约定房屋的总面积,如果交房时公摊面积增加,购房者也因为事先没有约定公摊面积大小而无奈地增加购房款,这对购房者是不利的。作为购房者来说,还是把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明确约定才更有利于保护自己利益。
虽然是上海的例子,但我想江阴也一样的,给大家参照.
   
发表于 2008-12-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有用吗,我家也增加了,不过不多,公摊增加了0.5个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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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2期的 收房的时候就是实用面积没多 多了公摊 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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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我司是按照江阴的政策来执行的。 [s:211]  [s: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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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好象大的都是公摊面积. [s:199] 最近在这里怎么都是得到的不好的消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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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烟陌于2008-12-01 11:28发表的  :
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我司是按照江阴的政策来执行的。 [s:211]  [s:211]
你好,能否将江阴的政策贴上来给我们看一下?在此不想多说什么,我会在本周六到售楼处再咨询一下的。如果可以的话,请贵司讨论一下,尽量不要为贵司的利益而损害我们的利益。唉,买一套多难。在此谢了!
另,如果贵司找不到相应的江阴相关的政策,那上海的政策,按我咨询得来的结果是可以同等参考的。不知我说得对不对?请各位指导。[s: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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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无锡市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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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江阴都 是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s:211]  [s:211]  [s: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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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s:195] 買了 就別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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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是米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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