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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国税总局:纳税人一次获奖金可摊到12个月中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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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可分摊到12个月中计税。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到手工资适用新标准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说,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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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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