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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关于车位产权归属问题,请购房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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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只明确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地面车位属于临时性质且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所以根本不允许出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地上停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物业公司可划定停车位,也可向停车的业主收取停车费,扣除物业公司基本的管理成本费(如雇请保安等产生的费用)之外的收益,则属于全体业主。而地下车库、车位则要视乎投资情况和双方的约定,但如果地下车库属于人防设施的话,则开发商不允许进行销售。
2、车位归谁要仔细看合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关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就使得地下车位、车库等的归属,由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购买者和开发商进行相关约定,所以,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先明确车位、车库权属,然后再对于具体使用问题做进一步的约定,如果对此有疑问,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律师提醒业主,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3、通过对物权法第74条的解读,即:建筑区划内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的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设定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出租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如果车位的面积已被计入了公摊面积中,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的面积没有被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中,则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将所有权或使用权优先让渡给业主。  
5、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6、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7、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虽然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但根本无法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关键问题1:无产权证车位不受保护
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举例,当发展商把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由于这些产业并非属于发展商的,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产权证。
这些没有产权的共有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消发展商对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合同撤消后,购买这些私卖车位的业主只能向发展商追讨购车位款项。一旦房地产商“走佬”,业主的钱就存在追不回的风险。
关键问题2:车位被开发商多次出售
“没办理产权的车位有可能被开发商二次销售!”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广州今年3月国土房产局专门颁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然而,有的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这个“确权”手续,使得买了车位的小业主始终拿不到产权证。如果开发商等车位涨价时再办确权手续,把车位以高价第二次卖出并帮第二买家办理完过户,那么第一次的买家反而成了被赶走的那个。“法律就只承认已过户的车位”。
专家在此提醒,无论交易一手车位还是二手车位,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关注车位原始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买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明晰以后才能够确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购买的风险,以及购买人签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关键问题3: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
“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在战争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有可能当时不作私人停车位用途。”华工法学教授关永宏表示,人防工程车位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的时候,就要无条件地把这个车位交出来给有关的防空管理部门统一支配。因而,购买车位时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细则看是否明确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
关键问题4:租赁期限超20年后无效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他们不会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只签租赁合同。可是,他们在合同中并不向消费者声明“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后将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开发商有以下行为引起纠纷 :  
1、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

      2、实践中存在的开发商将由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的作法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     

      3、开发商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未获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小区地下空间改造成停车位并予以出租或出售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业主共有财产的私自处分,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共有处分权。     

      4、有的开发商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也只有二十年,二十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开发商实际上是在欺诈业主。     

      5、因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就在建筑区划内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擅设车位,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就擅自制定车位管理办法和车位费标准、擅自处分车位费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共有权特别是处分权和收益权。   
发表于 2011-4-2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精神 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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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沉舟) 的帖子

多看看,省的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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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下了,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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