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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邵律师: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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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第一次签订的租凭合同里的租凭期是6个月,当时合同里约定:如果不满六个月提前退房的话,要按剩下的月份支付违约金的,我在去年2010年10月第一次合同期满,也就是租赁期满,接着我想续租,就口头通知了出租方,他们也同意了我续租,可是当时没有重新签订合同,从去年10月到现在已经是快4个月了,我现在想退租,可是出租方却要我支付违约金,因为租凭期是半年,可是我们没有重新签订过合同啊,半年只是第一次合同里的租赁期,并不是第二次续租时候约定的租赁期啊。。。

   因为去年10月份续租的时候我们根本没有约定过租赁期,他们也没有告诉我们租赁期必须是半年,可是他们现在要我出剩下2个月的违约金,押金也不给。。。我该怎么办?如果诉讼的话胜算大不大?
发表于 2011-1-20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默认半年一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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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从租赁合同上来讲,租赁期为六个月,10月份期满,双方清帐,租赁合同随时效而失灭。
接下来的续租,不知楼主的租金是怎么支付的,一如果说是每月支付的,那么六个月包租就不是事实,而是双方默认的:付一个月租金,住一个月。二如果说是六个月租金一起付的,那么尽管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双方是默认了第二轮的租赁是第一轮租赁合同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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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第一份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该合同内没有得出事实续租的各项内容包括租期都和第一份合同完全一样,则后面的租赁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扣除水电等费用后的押金。
另:本人由于工作原因,系不定时来论坛,各位如果有急事需要沟通,可打我电话:13382277037,80601608,QQ:4666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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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在邵律师的帮助下,问题尽快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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