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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熊丙奇:管理不能越位教育不能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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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旦学子黄山遇险,虽最终脱险,但一名当地民警在救援过程中不幸殉职。这让人不能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谁来对这起事件负责?
  不妨假设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即学生中有人出事,会是怎样的局面?按照一般逻辑,社会舆论、学生家长,首先会质疑学校的管理,指责学校为何不加强学生的外出安全管理;其次,会质疑学校的安全教育,指出学校没有重视相关的教程;再次,当然还会质疑景区的管理,比如为何不设置警戒线,坚决禁止游人进入未开发开放的地区,等等。
  这样的逻辑可以理解,但在笔者看来,把学生在校外的安全也归为学校管理范畴,是学校难以承受之重。对于已经成人的大学生来说,应该明白,自己才是自身社会生活和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如果说,但凡学生在求学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都得学校负责,其结果就必然导致“圈养教育”。这在中小学已经上演——学校不准学生课间嬉戏,也不组织学生春游、秋游。就这起事件而言,如果要求学校严格管理,学校所能采取的办法,要么是禁止一切学生私自结伴旅游的行为(结伴旅游必须报批),要么是学校与学生签“生死状”,告诉学生若擅自外出活动发生安全事故,自己负责。这不是笔者的臆想,而是活生生的事实,很多大学就出台了类似规定。
  这样的规定,自然贻笑大方,但于学校来说,或许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一旦学生出事,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实,大学作为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学校必须负责学生在校园中学习生活的安全,但对于学生与教学无关的社会生活,管理学生的是法律法规,因为此时的学生是社会人,学校无权管理、无法管理,也难以承担责任。笔者多年前曾听到有大学生在谈论野外探险时提到,“我们不怕出事,因为我们是名牌大学学生,要是出事了,肯定会第一时间得到救助。”这听上去很荒谬,但大学生责任和权利意识的错位的确可见一斑。
       如此道理,应该在学生进校之时,就明白地告诉他们。相对于大家所谈的生命安全教育来说,这种明确权责边界的公民教育,对学生形成责任意识,更为重要。从这起事件分析,活动参与者缺乏对自身负责的意识,是十分明显的——多位资深“驴友”表示,活动组织者缺乏基本的户外旅游经验,在活动中更是犯下了多个错误。

  从公民教育角度看,今天的学校教育远未到位——这又把学校兜了进来,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学校教育就能完成的任务,而是需要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共同努力。据介绍,类似的事件六年前就曾发生——早在2004年,一支由5位复旦毕业生和在校生组成的登山队,不顾学校和家长反对攀登海拔6206米的启孜峰,就引起过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校考虑到5人在技术水平、装备以及经验等方面都不成熟,因此没有批准。但最终5人还是执意前往。事实上,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对他们做的不是审批,而是应该告诉他们,你们必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至于行为选择权,则属于他们自己。他们有权选择冒险,这也可以视为一种生命价值观。

  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公民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这是理清学校、家庭、学生、社会等各方面权责的十分重要的内容,在这样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才能让责任教育、生命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也才不至于出现这样的困境:要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就侵犯学生权益;实现学生自主管理,就陷入无序。(作者为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发表于 2010-12-1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越位的事情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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