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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家有宠物的邻居,抓紧时间去办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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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小区养宠物的不在少数,也经常看到有些宠物随地大小便,以前好像看到过物业关于养宠物的一些规定,请物业在网上再发布一下,家有宠物的邻居多看看,爱护好您家的宝贝,也杜绝宠物伤人事件的出现。                                                                                 


附件:申请《养犬登记证》流程

       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请填写《养犬登记表》(无《养犬登记表》的可到所在社区居委、村委领取),与社区、居(村)签订《养犬管理责任书》,养犬户和社区、居(村)委各执一份,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养犬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见《养犬登记表》第二页)和犬只,到公 安机关指定的登记办证点进行审核(单位饲养犬只、申请减免管理服务费的必须先经当地公 安派出所初审并经市公 安局审核同意),经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由服务人员对犬只拍照和发放犬牌,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领取新的狂犬病免疫证(2008年已免疫的凭原证换发新的狂犬病免疫证),再为犬只注射电子信息芯片,同时养犬人要交纳相关费用。各登记办证点将养犬户《养犬登记表》集中报送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进行信息输入,制作《养犬登记证》。制证完毕后,将《养犬登记证》移交登记办证点并通知养犬户领取。第二年起《养犬登记证》延期,应携带《养犬登记证》、当年狂犬病免疫证和犬只,到公 安机关指定的服务网点(关注每年公示)交纳相关费用并对犬只进行延期操作管理。


                                                江阴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



     《江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月1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因养犬引发的治安问题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实施《江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澄江街道、开发区为犬类重点管理区。各镇(办事处)的犬类重点管理区,由各镇(办事处)确定后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确认并公告。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犬类重点管理区个人每户限养一只观赏犬,多犬和禁养犬种自行处理,也可送缴犬只留检所。重点管理区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由公 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止在公园、步行街、商业区和人员聚集地区遛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必须实行圈(栓)养,遛犬需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段内(关注社区、村委遛犬公告)。携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圈(栓)养,禁止户外遛犬。

  五、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宠物医院除外)、宾馆、车站、金融经营场所、文化体育场馆,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六、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犬主必须对饲养的犬只进行训养与管理,严防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

  七、实施许可养犬登记证管理制度。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请填写《养犬登记表》(可到所在社区居委、村委领取),与社区、居(村)委签订《养犬管理责任书》,养犬户和社区、居(村)委各执一份,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养犬登记表》及相关材料、2008年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只,到公 安机关指定的服务点进行审核(单位饲养犬只的必须先经当地派出所初审并经市公 安局审核同意),经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交费予以登记办证。

  八、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犬尸无害化处理。狂犬病是一种烈性传染病,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做好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工作。本次集中免疫时间为2008年9月至11月,到市畜牧兽医局授权的犬类狂犬病免疫点集中免疫,非经授权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只免疫。2008年已进行犬类狂犬病免疫的,在登记办证点凭原免疫证换发新证。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犬只留检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

  九、养犬实行服务管理收费制度。经省、市物价部门核准,养犬实行收费服务管理,其标准另行公布。单位养犬按重点管理区标准收费;导盲犬、扶助犬免收犬类管理服务费;绝育犬凭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犬类管理服务费;新领犬牌、犬证丢失需补办或变更饲养人和饲养地点的按标准收费。

  十、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 安机关备案。

  十一、对违反养犬规定的,依据《江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市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市公 安局:86826143;市城管执法局:86840623(夜间)、86840621(白天);市畜牧兽医局:86288001。
发表于 2008-9-16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我家没有! [s: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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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也没有,怀孕七个月时被狗吓过,所以对这些比较感冒,不敢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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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养个宠物都是高消费了~~ [s: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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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养一只,但是又怕麻烦。哎~~~谁家有?借我玩两天? [s:193]  [s: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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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想养,就怕养不活。一个人养养够烦的,再养个狗估计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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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摸摸,但不喜欢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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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楼下的邻居说她家的小孩经常被我们楼上的一个狗狗吓,她非常害怕孩子会因此而受伤,万一被咬了,后果很可怕,所以她就跟那狗的主人理论了,那狗的主人却说有什么事他负责,把那小孩的妈妈气得,说你赔得起吗,谁家没有钱。我家也是有小孩的,虽然她不淘气的去打狗狗,但是这方面的担心我还是有的,希望我们小区的狗主人都能够看好自己的狗狗,不听话的要带好狗链再出门,安全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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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时侯被狗追过,现在见狗就怕,一辈子的阴影啊 [s: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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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提醒!
《构建和谐社区,做文明养犬人》已在论坛发布,请大家注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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