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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购房契税怎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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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傍晚,江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制定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新政”也对外公布。此前与该“新政”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记者注意到,该新规和“苏六条”一样,同为10月9日出炉,但直至昨日才对社会公布。
  “新政”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江苏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新政”还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新政”要求各地要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对话<<<
  针对众多购房人存在疑惑的问题,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答: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各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对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目前,南京市家庭唯一住房范围暂指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
  问:新政策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二手房等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是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已经办理了房屋买卖契约(合同)鉴证或登记的,仍按照原税率缴纳契税。在2010年10月1日(含)之后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的,一律按照新政策执行。
  问:对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办理鉴证、登记的住宅如何处理?
  答:对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在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未出台前,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地区,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税所办理备案手续。待省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按照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0-10-2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政策一样啊没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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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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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们08年底的契税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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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晴宇阳) 的帖子

按原来的标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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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们去年买房子的人来说是没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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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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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偶不懂这些,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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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暂时不去办证什[s: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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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 是没有影响的,去年 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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