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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个税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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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站】房屋转让个税问题
诉求编号 Web1004150009
诉求标题 【网站】房屋转让个税问题
提交日期 2010-4-15 10:53:04
内容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09年底在虹桥新村购买了一套住房,有60多平米。目前居住在西外环边上的普惠苑小区,130平米,06年取得房产,到目前为止不足5年。(目前家庭所有房产就这两套) 补充说明: 普惠的房子是属于拆迁安置房,但我不是当地拆迁户,是属于企业拆迁,于06年通过夏港政府直接购买的,而不是通过市场(即拆迁户)购买的二手房。 我想现在卖掉普惠的房子,请问: 1、我需要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吗?怎么计算? 2、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怎么计算?如果是先交再退,如何办理? 3、对方(购买方)“契税”是按照评估价征收?还是按照交易价征收? 请在网上回复,谢谢!
问题类型 求助
签转日期 2010-4-15 15:06:08
签转意见 请房管局; 在 2010-4-29 15:06:08 前回复。
领导批示  
回复日期 2010-4-16 15:44:37
回复意见  房管局:  如果当时购买普惠的房子是按拆迁安置协议办理的,现在转让交易可不征收营业税,但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应征收。转让交易是按评估价为基数征收。(房管局 于 2010-4-16 13:29:48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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