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使用道具 举报
引用第60楼funnyq于2009-05-30 23:53发表的 : 我的理解 游泳池应该只对业主开放 因为是配套 合理收费是可接受的 如果对外开放 收入是业主和物业共有 应该定期公示
引用第67楼小垚垚于2009-06-02 13:20发表的 : 哈哈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
GMT+8, 2024-6-30 20:38 , Processed in 0.086962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