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 星期一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楼主: 抽烟的鱼

[综合类] 写在3.24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26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抽烟的鱼 发表于 2013-3-26 14:13
如果真不关心这些事,我也不会发这个贴,也不会参加旁听会了,现在关心也不算晚,毕竟成立至今才几个月, ...

其实目前的状况是正如你说的,表象看来还是可以的。业委会有成员也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表示对小区的未来比较担心,因为随着小区的各项设施设备逐渐老化,维护维修会越来越增加,甚至会涉及到更换,而好管家目前的态度就柜不接受业委监督,到后期估计是肯定不会真的花钱去好维护维修甚而更换的。所以,更换物业也是不得不为。至于自治,更是不得不为,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其他物业公司不敢接盘,所以必须自治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6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楼主是否知道这样的事实:
前几次物业公示,物业帐面上居然显示无积余,这可能吗?
第一年大多数业主都是足额交物业费的,设施都是新的,大多数尚处于缺陷责任期,物业除了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再无其他开销。
更可笑的是,同一年份的财务报表,两次公示的内容、金额还不一样,这不是明显在造假?
侵吞属于业主的资金(广告费、物业费积余等等)
所以,赶走物业,不仅仅是服务问题,照这样下去,以后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哪里来?
指望好管家?
到时候不用你赶好管家,好管家自己走人,业主们哭去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6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樟树旁 发表于 2013-3-25 12:43
写的很中肯!
但是关键是什么,就如您所说:“我认为没有十全十美的物业公司,也没有百分百满意的服务。只 ...

这样的说法才能说服他人,像二楼的评论态度就有些急躁了,因为本身同为业主的团体,不应该出现这样针对人的言论,而应该从业主角度求同存异,并且在已经有投票定论的情况下,更应该团结更广泛的业主。因为业主自治,这样的操作更需要共同业主的理解和协力。
作为同为好管家物管下的阳光国际业主,我们很关注香樟小区的这次维权和自治行为。因为这也是我们今后可能会遇到的情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6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宝来TDI 发表于 2013-3-26 19:09
这样的说法才能说服他人,像二楼的评论态度就有些急躁了,因为本身同为业主的团体,不应该出现这样针对人 ...

说的很中肯,的确应该这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2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与他人无关,与热议探讨的物业事件无关,在此我保证不使用任何对人刺激、不适语言。
只为人之初。
本帖最后由 9号管理员 于 2013-3-25 17:53 编辑

哎  非要我下结论
好吧
一个   鉴定完毕   

这是你在香樟论坛我的贴子《写在3.24后》的3月25日16:44、45楼的跟帖内容,“空格”内容已被管理员删除,但已经被很多跟帖业主见到。
人之初   2012-12-12 08:37 怕你  2B?
草 蛋   哥随时奉陪 这是你去年发我的个人消息。任何争执、质疑我都可以接受,但惟独接受不了个别人在小区论坛这个特殊的相对封闭的论坛对我一再使用侮辱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本人身体不好,二期高血压多年,2月28日至3月5日接受了住院治疗。家里领导本来不允许我去开会和发帖,但我就是喜欢管闲事。事已至此,很多邻居都认识我,客观上你已经给我在小区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在此我声明:我无所谓你的牛气和霸气,ID背后都是公民,更何况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里!你既然做得出,那我也无奈陪你。要么请你拿出勇气,选择论坛或是当面道歉!要么我找到你,上门请你鉴定,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论坛管理员可以随时删帖,我自己也会删。我只希望人之初能看到。放心吧,不会过激的,也不会再发别的贴,我只是表个态,这事过去肯定和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6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南小雨 发表于 2013-3-26 19:01
不知道楼主是否知道这样的事实:
前几次物业公示,物业帐面上居然显示无积余,这可能吗?
第一年大多数业 ...

假如这样,就是步圣廷的后尘了,前车之鉴,业委现在是未雨绸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宝来TDI 发表于 2013-3-26 19:09
这样的说法才能说服他人,像二楼的评论态度就有些急躁了,因为本身同为业主的团体,不应该出现这样针对人 ...

谢谢来自阳光国际的关注,这也是对香樟的另一种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26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之初,请你拿出句句伤人依据来,跟帖都在,有争议不假,可有一个字眼侮辱人?!你至今还在败坏我的名誉,我不会再容忍你的泄私愤了,因为你不是在说事,你是在践踏我的人格!!!!!!!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26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之初!你如此一再挑衅,我就是豁出去我也要踏上你家门理论清楚!!!!!!!可恨至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3-26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邻里,各让一步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11-25 09:28 , Processed in 0.098819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