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以上业主也可提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举应采用差额选举。
2、业主(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物殊情况,以20%以上业主(代表)联合提议 或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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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条法律规定是解决目前积重难返问题的依据。
照理说,物业公司由业委会聘用,而业委会经过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层级是由小到大。而目前港城的实情是倒过来了,而且各方矛盾由来已久,十分复杂。所以上面说积重难返。
既然如此,干脆来根本解决问题,如果广大业主确实愤愤不平的话。
那就是联署,只要征集到超过20%的签名,再推选出2个业主委员,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出中意的新业主委员会。
然后,新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目前的物业公司摊牌:不提高质量就解雇,另聘其他公司。
如此操作,不是否定目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其他贡献。只要合格,老的委员和公司照样留用。
如此操作,还有很多具体的细节问题,涉及到很多具体法律知识,但大的路径没问题,为法律和我国居民自治精神所鼓励。
建议想解决问题的业主稍微了解下相关法规,也就江苏和无锡的两部地方法规,正常的智商半天就基本琢磨透了。
找到管用的知识就是最大的力量。都21世纪了,还这么落伍??
不然,本帖顶到1000页也没用;时间耗到2020年也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