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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自由之旅

名雅居三期咨询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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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40265906</I>在2005-12-7 16:39:42的发言:</B><BR>
<P><FONT size=4>KFS要卖汽车库是KFS的权利,但前提是要保证每户业主拥有一个使用面积不小于7平方的自行车库,而且售价最高是700元/平方(楼层超过2.2米)。</FONT></P>
<P><FONT size=4>车库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不仅KFS不好回答,恐怕我们江阴法律界也是空白。在南京,汽车库是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也就是说,车库和楼上业主共同分摊了同一宗地,也就能够得到真实确权,而我们无锡对这一点一直有争议,所以自行车库和汽车库只是作为一宗房产的附属物来登记。</FONT></P>
<P><FONT size=4>这也为物价局对建筑成本核算时造成了漏洞。按规定,物价局必须把汽车库的销售收入从建筑总成本中扣除后核价,但汽车库是按市场价销售的,物价局只是在事后才能知道汽车库的销售收入,又怎么可能在房屋销售之前来扣除呢,所以,在现实中,汽车库的扣除对房价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换句话说,楼上全体业主几乎已经承担了汽车库价格,结果KFS又卖一回,赚大发了。这个漏洞是制度造成的,但由老百姓来承受。</FONT></P></DIV>
<P>看来也正是因为以10几万卖有人(有不少人)吃进,所以KFS继续以十多万销售车位车库,而且它们自己很觉得前景看好(说不定还要涨价)。 
<P>普通百姓要推翻某个制度是难上加难的,如此只有大家全都不去买车位汽车库,使它几年十几年都卖不掉,才有希望它会降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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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33 size=4>就上星期三名三1.2号楼业主提出的三点要求,今天利昌终于作出书面答复,王老板转告偶的,大意如下:</FONT></P>
<P><FONT color=#ff0033 size=4>一.名三北侧原不设计有围墙,应部分业主二次要求,KFS征得规划局同意后,最终增设了围墙;围墙上为啥开门也就不言而寓.</FONT></P>
<P><FONT color=#ff0033 size=4>二.自行车库每单元设2只,由北侧的原准备做汽车库的一个一隔为二.(每单元有10户,远远不够啊!)</FONT></P>
<P><FONT color=#ff0033 size=4>三.1.2号楼前后无绿化的问题,KFS决定在南侧补种矮树,现已在挖坑了.</FONT></P>
<P><FONT size=4>大家再来评评吧!</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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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4>1.如果是征得规划局同意的,拿变更图纸来看,要有设计院的章和注册建筑师的章,还要有规划局的书面同意或签字盖章!</FONT></P>
<P><FONT size=4>2.即使上述手续齐全了,开发公司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购房者呢?如果有几个业主要求就可以“二次设计变更”,那再来几个业主要求拆掉围墙,开发公司是否也照办呢?围墙是为全体业主服务还是为几个业主服务?规划的严肃性和严谨性体现在哪里?</FONT></P>
<P><FONT size=4>3.自行车库不够,不是我们业主造成的,是开发公司的责任,至于怎么解决,当然由开发公司想办法解决。如果按照开发公司建造的自行车库(把原来的汽车库改建),业主要不要出钱购买自行车库,面积和价格又怎么算?实在谈不拢,就由开发商再在围墙边建一排自行车库吧,反正开发商有本事把规划设计变来变去的。</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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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P>现在看来KFS会有多少内幕,是咱们不知道的呀!我们买房应该相信谁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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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P>狡辩啊,看到这种答复,真的感觉是遇到无赖了。利昌的房子以后大家可再也不要买了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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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有份名雅居最初的规划图纸,这样就一目了然了。我是不大相信所谓的当初没有围墙的说法,如果真是那样的话,他们才不会再去造围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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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3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P>实在对不起,因为根据我的网名,很容易猜到我是谁,所以敏感话题我不便公开发言,以免树敌,若需要小弟我效劳,请与我个别联系13921259696,免费咨询</P>
<P>我听说一个关于LC的事件,以前一群购房者为抗议涨价,将其销售部门经理困在办公室,午餐时间经理要吃饭,购房者说:不许走,我们给你买盒饭,你给我们解决问题,哈哈。当然该事件的真实性未经证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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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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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4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山高水长</I>在2005-12-14 10:56:00的发言:</B><BR>理解夏律</DIV>
<P><FONT size=6>建议改名!!!!</FONT></P>[em05][em05][em05][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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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1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6>支持楼上</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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