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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问一下大家(丽都花园的房产公司补给小区一笔钱?我们不知道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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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相关人士解释下?不过看起来我们小区是应该在本条例适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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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响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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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什么也不知道,还是别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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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仔细看清文件,尽快把问题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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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s:445] 看不懂[s: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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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和业主无直接关系的,我昨天晚上问了一家房产公司,应该是现在有规定房产商必须保证房产开发中建筑面积中的一个比例,比例多少我在聊其他事没有记住,(好象是千分之四?)是用于物业的办公用房,这块成本是由房产商来负担的,所有权可能是业主的。可能我们从前的开发商在小区中留给物业的办公用房标准没有达到这个比例,那必须补贴出来,以达到标准。不过从实际来说,这些成本估计多半会隐性分摊到出售的房价中,不过我们业主就搞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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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我们小区应该还是能补到一笔钱的,这笔钱所有权应该属于我们业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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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对,但是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说法呢.丽都五六期比我们晚都拿到手了,为什么我们还没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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