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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垚垚

[综合类] 小区的房子可以出租做办公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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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6楼(木棉) 的帖子

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工商罚款,直至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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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办公之外,创智的住宅出租也会出现,还请物业好好把关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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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抵制,太没有安全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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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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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复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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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早知道能“住改商”,那大家把底层全买下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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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16楼(木棉) 的帖子

引用第19楼老土0803于2010-02-03 16:46发表的 回 16楼(木棉) 的帖子 :
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工商罚款,直至吊销.
工商是这么规定的,可现实中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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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不是执法机关,他也没法制约业主把房子办公用.

但物业同时又是整个小区的管家,负责安全.卫生.费用收集与分摊.如何保护大众的利益,考验物业的时候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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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6楼木棉于2010-02-04 09:14发表的 :
物业不是执法机关,他也没法制约业主把房子办公用.

但物业同时又是整个小区的管家,负责安全.卫生.费用收集与分摊.如何保护大众的利益,考验物业的时候来了.

关于“住改商”业主初步沟通情况
今日与一家意向“住改商”的业主做了初步沟通,该位业主希望能够和小区业主就“住改商”事宜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寻找到共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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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BAIDU来的——据有关报道披露,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改商”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了明确界定“有利害关系业主”,以避免法律适用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将“住改商”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的新闻标题即由此而来。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住改商”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想“住改商”的业主哪怕取得全楼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但只要有一位业主“一票否决”,就不能“住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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