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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uantuanzi

[KFS物业互动] 有个提议,物业招标最后选择时,能否让部分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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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很多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并非业主自行选择,关于服务项目的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划分并没有经过谈判的过程,为双方的关系留下了很多隐患。当业主和物业发生矛盾时,在组织和信息上都占有优势的物业公司,往往会以行使管理权为名,使业主们吃尽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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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元月于2008-09-28 15:47发表的  :

你说打住就打住?换地方论不是你说了算的.
这个问题我已经短信你了!

貌似你很火大么,有气别处撒去,和谐的论坛不是吵出来的,这地也不是你说了算的

顶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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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tuantuanzi于2008-09-27 10:54发表的 有个提议,物业招标最后选择时,能否让部分业主参加?? :
有个提议
阳光在最后进行物业招标,选择时,能否让部分业主代表参加,毕竟物业以后是为业主服务的
一来可以让物业的选择过程更加透明
二来业主可以了解各家物业的收费以及服务,进行比较
三是将大多业主关心的例如车位等管理问题趁早与各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

关于物业管理的问题
业主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一页合同补充协议上已有明确:
前期物业管理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出卖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出卖人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内容。交房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相关协议,买受人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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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了吧!同志们!
   前期物业管理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出卖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这就是在开发商的强势下,业主的力量是多么的渺小!在几乎格式化的合同面前,让业主被开发商占尽了空子!
  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社区组织下,小区应成立一个由社区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物业选聘小组,选定物业公司,........。
        只有这样物业公司,才能真正做到业主付与他们的权力:前期,代表业主对小区质量进行监督。后期,在物业交接时,代表业主对不合格项目有权进行拒收。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会出,物业公司就是全体业主作为小区真正的主人为自己请的管家!
       只不过,只是开发商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对,一笑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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