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案例】男子陪着老婆告自己,要把给情人的房子要回来 1980年,漂亮大方的宁波姑娘陈小姐,和相貌堂堂的于先生结婚。陈小姐年纪大了,青春不再,成了陈女士,于先生的心思也跟着活了。2002年,他找上了年轻姑娘杨某。两年后,杨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小杰(化名)。为了和杨某一起照顾小杰,“负责任”的于先生想起,1998年,他曾托关系在外村买了两间65平方的农村住宅,一间用于经营,一间用于出租。他瞒着老婆,把出租的一间房收了回来,带着杨某和儿子住了进去。 2006年,为了不影响子女生活,两人达成共识,不告知子女,只是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因为瞒着孩子,于先生还是经常回到和陈女士居住的家共同生活。或许是和前妻同一屋檐下,于先生重新认识到了陈女士的好,挖空心思想挽回。2007年,离婚不到一年,两人复婚。 2008年,于先生买在外村的房子要拆迁。为了让儿子能落户,于先生想把小杰的名字写进拆迁受益人一栏。但是,由于相关部门不允许未成年人通过获得房产方式落户,于先生只能和杨某一起去签拆迁协议。因为住在一起,周围邻居也证明他们是夫妻,拆迁部门很快与两人签下了拆迁协议。杨某获得了房屋产权。 可就在去年,于先生发现了一件让他恨得牙痒痒的事:杨某在和他同居期间,还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这样一来,小杰是不是他的孩子,就很难说了。被戴“绿帽”的于先生,决定要回房产。唯一的办法,是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当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无效。 去年12月,陈女士将拆迁部门、于先生和杨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因为原告陈女士和被告之一的于先生早就达成了一致,这场官司打起来颇有意思。不但破天荒的被告陪着原告到法院起诉自己,在法庭上,两人也是配合默契。这头,原告陈女士做了陈述后,法官问被告于先生是否有异议。那头,于先生不但没有任何异议,还点头哈腰骂自己过去太混球,一时鬼迷心窍。看着夫妻俩一唱一和,另一被告、曾经的“小三”杨某不肯了,不停辩解这房子她也出过钱,理应享有房屋所有权。可是,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 上周五,这起案子审理终结。法院认为,杨某既未在买房契约上以共同买方的身份签名,共同买方的身份未经卖方认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事实,所以法院对杨某关于共同购买房屋的辩称不予采信。同时,房屋列入拆迁项目范围后,与有关部门签订的《集体土地拆迁住宅用房调产安置协议》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就拆迁房屋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权利的处分。杨某以被拆迁人身份与于先生、拆迁办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对房屋的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处分,系无权处分,事后又未得到房屋共有人陈女士的追认,损害了陈女士的利益。由此,法院判决该调产安置协议归于无效。 杨某对这间房屋不再有产权。至于儿子是不是于先生的,她也不愿多说。(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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