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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潇潇lawyer

[邻里互助] 【法律小常识】每日更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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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微资讯】中国正式进入“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    2014年3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中国正式踏入“一元注册公司”的时代。同时,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定资本制式微,条文规定更趋向折中资本制。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但是,也并非所有公司的设立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资本实缴要求,出于某些行业的市场监管需要,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某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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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吗

    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种个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虽然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但是更强调了公平的原则。基于这一点,建议出借人在签借条、借据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把利息明确约定其中。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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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5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案例】男子陪着老婆告自己,要把给情人的房子要回来
  1980年,漂亮大方的宁波姑娘陈小姐,和相貌堂堂的于先生结婚。陈小姐年纪大了,青春不再,成了陈女士,于先生的心思也跟着活了。2002年,他找上了年轻姑娘杨某。两年后,杨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小杰(化名)。为了和杨某一起照顾小杰,“负责任”的于先生想起,1998年,他曾托关系在外村买了两间65平方的农村住宅,一间用于经营,一间用于出租。他瞒着老婆,把出租的一间房收了回来,带着杨某和儿子住了进去。
  2006年,为了不影响子女生活,两人达成共识,不告知子女,只是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因为瞒着孩子,于先生还是经常回到和陈女士居住的家共同生活。或许是和前妻同一屋檐下,于先生重新认识到了陈女士的好,挖空心思想挽回。2007年,离婚不到一年,两人复婚。
  2008年,于先生买在外村的房子要拆迁。为了让儿子能落户,于先生想把小杰的名字写进拆迁受益人一栏。但是,由于相关部门不允许未成年人通过获得房产方式落户,于先生只能和杨某一起去签拆迁协议。因为住在一起,周围邻居也证明他们是夫妻,拆迁部门很快与两人签下了拆迁协议。杨某获得了房屋产权。
  可就在去年,于先生发现了一件让他恨得牙痒痒的事:杨某在和他同居期间,还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这样一来,小杰是不是他的孩子,就很难说了。被戴“绿帽”的于先生,决定要回房产。唯一的办法,是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当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无效。
  去年12月,陈女士将拆迁部门、于先生和杨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因为原告陈女士和被告之一的于先生早就达成了一致,这场官司打起来颇有意思。不但破天荒的被告陪着原告到法院起诉自己,在法庭上,两人也是配合默契。这头,原告陈女士做了陈述后,法官问被告于先生是否有异议。那头,于先生不但没有任何异议,还点头哈腰骂自己过去太混球,一时鬼迷心窍。看着夫妻俩一唱一和,另一被告、曾经的“小三”杨某不肯了,不停辩解这房子她也出过钱,理应享有房屋所有权。可是,她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
  上周五,这起案子审理终结。法院认为,杨某既未在买房契约上以共同买方的身份签名,共同买方的身份未经卖方认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事实,所以法院对杨某关于共同购买房屋的辩称不予采信。同时,房屋列入拆迁项目范围后,与有关部门签订的《集体土地拆迁住宅用房调产安置协议》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就拆迁房屋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权利的处分。杨某以被拆迁人身份与于先生、拆迁办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对房屋的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处分,系无权处分,事后又未得到房屋共有人陈女士的追认,损害了陈女士的利益。由此,法院判决该调产安置协议归于无效。
杨某对这间房屋不再有产权。至于儿子是不是于先生的,她也不愿多说。(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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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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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2014人损新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3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3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3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538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371元 】
    3、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1359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60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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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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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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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潇潇lawyer 发表于 2014-3-5 12:46
【法律小案例】男子陪着老婆告自己,要把给情人的房子要回来  1980年,漂亮大方的宁波姑娘陈小姐,和相貌 ...

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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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学到不少东东,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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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劲灵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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