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23 08:40 编辑
【法律小常识】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否随便反悔? 实践中,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尤其是不履行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离婚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进行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却反悔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首先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限制为离婚后一年内,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形,即分割财产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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