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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潇潇lawyer

[邻里互助] 【法律小常识】每日更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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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3 08:59 编辑

【法律小常识】无偿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有谁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亲朋好友邻里之间无偿帮工的情形,在此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实际被侵害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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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4 09:28 编辑

法律小常识】工伤和人身损害有哪些区别?
  很多劳动者遭受了工伤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纠纷,甚至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工伤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以下区别:
  1、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2、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起诉。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
    7、赔偿主体不同。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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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云边 发表于 2014-1-7 14:24
嗯,

帮我整理一下我的小常识吧,亲~: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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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潇潇lawyer 发表于 2014-1-14 09:29
帮我整理一下我的小常识吧,亲~

{:soso_e110:}我已经没有那权限了,帮你通知下斑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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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边 发表于 2014-1-14 14:57
我已经没有那权限了,帮你通知下斑竹哈

哈哈,好的,多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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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小常识】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该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既能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分担了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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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6 08:47 编辑

【法律小常识】发生工伤事故后索赔途径?
     一、 双方协商。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二、 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三、 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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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府的御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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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LANE 发表于 2014-1-16 08:55
华府的御用律师

哈,不敢当,不过在能力范围内,必定会尽力而为;话说现在怎么没人给我整理我的小常识了呢,版主们的权力被收上去了我没看到对此版块有什么益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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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法律小常识】每日更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共同学习~

潇潇lawyer 发表于 2014-1-16 09:02
哈,不敢当,不过在能力范围内,必定会尽力而为;话说现在怎么没人给我整理我的小常识了呢,版主们的权力 ...

哈哈,我的能力确实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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