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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这样的物业要不得!将来可以换!长江业主要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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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了钱买房是提高物质生活,不是让物业给业主看脸色,反了反了!这样的物业我们要更换,可以借鉴名雅居业主委员会如何推翻物业的!我们出物业费,是让物业为我们服务,不是来受窝囊气的
发表于 2010-3-2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换,不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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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堵门 还会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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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我们先团结起来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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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不装修不住还要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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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ziseouran) 的帖子

每个物业公司都会收的吧,不过空房可以打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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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对于已出售的空置物业及业主购买后6个月未入住或使用的物业,由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5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中奥的比例是100%、7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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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ziseouran) 的帖子

原来你是WY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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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ziseouran于2010-03-22 09:26发表的  :
《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对于已出售的空置物业及业主购买后6个月未入住或使用的物业,由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5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中奥的比例是100%、70%、90%、100%

据我所知
你说的是01年的暂行规定,相当于草案
04年正式出台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383号)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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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jy510.com/viewthread.php?tid=18823

无锡的08年6月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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