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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花好月圆

[邻里互助] 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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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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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二十八中校友于2010-01-11 14:04发表的 :
无规矩不成方圆,表示理解。

要求公司留出足够的车位,车位不够那就难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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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这么不开眼,竟然停在厂长的位置呢

谁懂法律的呀,解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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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雨微于2010-01-11 15:32发表的 :
谁这么不开眼,竟然停在厂长的位置呢

谁懂法律的呀,解释一下吧

车子有贵贱,但车位无高低,关键是没有标识,初次,大家都还不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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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不打个招呼就随便放气,这个不好啊,都是同事,就算停了别人的位置,打个招呼开走就可以了。怎么可以随便招呼不打就放气啊!不觉得很野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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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一儆百 [s:358] 是楼主吗?安慰一下,对事不对人,不要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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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我,我的好好的,车位也选的挺好的 。我同事没有车位[s:358] 另外,今天早上说起有人的气被放了,我举得这样做不好,才咨询下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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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得他们也只有协调的权利,动补动就放气,也太小家子气的,有点像“流氓”的举动! 毕竟都受过高等教育啊 ,协调下,大家也会理解的!只是下午又发出张通知,还写明了“后果自负”的字样!我真为他们鸣不平 ,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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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的实行,应该有一个晚冲期吧。当大家还不知道时就下手,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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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告知了,后果也讲清楚了,那就没有什么好商量的了。要是做任何事情都这样,一切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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