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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还有二十几天,大家可以去开发商处收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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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而且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发表于 2009-12-2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合同不是150天吗?这应该是特殊约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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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不适合我呀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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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要求自已去办,要他们提供文件,大家都去销售处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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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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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差补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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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月三千多大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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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无题) 的帖子

可以直接法院起诉,有前例的,到时开发商不但要付违约金,还要承担诉讼费,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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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s: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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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悄悄告诉你们,先例就是怡江城
拿了开发商的违约金买的年货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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