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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告一期业主(关于物业、管理、小区的倡议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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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一期业主绝大部分已经收房。收房业主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已开始工作。在此对一些做法须进行纠正。

1、业主装修前到物业登记是必须的,但不应叫“装修申请”,应该叫“装修通知”或“装修备忘登记”
理由:房子是我自己的,物业是我们聘请来为我们服务的。主人装修根本不用向管家申请,只不过通知他这件事,他按要求管理好、服务好。

2、物业不能擅自利用工作便利,借用小区场地、设施做盈利性经营活动,如广告、出租等。上述活动必须征得业委会同意,所得归全部业主共有。
理由:该小区是我们广大业主自己的,这点就足够了。

3、关于封阳台、小区车位的看法:封阳台涉及小区的整体立面的变化。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首先必须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在目前情况下还应和KFS协商一致。
理由:该小区仍在开发中,KFS对未售出的房产拥有权益,已售出的房产拥有关联权益。当小区全部或绝大部分售出时,事实上封阳台无须征得KFS同意(因为此时小区所有的一切已属于业主;而物业在任何阶段只拥有管理权利(该管理权利代表业委会意志),物业不拥有决定权。打个比方,广大业主同意封,物业就应该在业主封的时候行使管理职能;反之,如果广大业主不同意封,物业就应该按照广大业主的意志督促每个业主不能违反此项规定。同样小区车位也是这个道理。
特别说明:本人对封阳台热情不大,但如果广大业主要封,我也不反对。但应该也必须拿出整体统一方案,最好出示效果图,能最大程度降低或保持甚至超过原先的整体效果为佳。

4、迅速行动!尽快成立业委会,行使权利。
我认为:目前一期业主已基本上全部收房,而且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已交。正式成立长江国际一期业委会已刻不容缓。对我们聘请的物业提管理要求、规范其服务收费,对维护广大一期业主的正当权利十分重要。我们选出的业委会应首先与物业公司谈判:明确1.35元/平米的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级、标准。收费内容、标准。
理由:目前收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服务内容、等级、标准;收费依据等不详细、不具体。顺便打个比方,刚才看到一贴:说业主装修打洞物业要收200元,我觉得十分荒唐好笑。物业应该是告之业主打洞的标准要求,而不是收费即可,不收费就不允许!你物业收这钱用来干嘛!有何依据!

最后,我呼吁:我们一期业主应该尽快行动,选出精干、有能力的业委会,和KFS、物业携手把我们的长江国际小区管理的井井有条!为广大业主的不动产保值、增值作出贡献!
我也呼吁,拒交物业费乃两败俱伤之举,我们业主应该按时缴纳!(当然对物业自起明目收费、胡乱收费、牵强收费绝不同意),物业应该按要求提供服务(须在协议中明确);实现双赢!
发表于 2009-10-1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说得太好了
可是物业会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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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月下白兔) 的帖子

只要心齐就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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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给加分呢?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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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s:179]  [s:179]  [s:179]  [s:179]  [s:179]

说得太好了!


版主们都不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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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1 是对的
2 目前没有业委会啊
3 只说了封阳台,好像漏了点东西
  封阳台的法规据说政府有要求
  但圣庭苑的事实说明,那个要求不是绝对禁止
4 业委会可能还不具备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了3、4、5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a、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b、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c、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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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好了,可是要能实现这个目标目前好像还是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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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a、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这个应该已经达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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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有道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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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热心的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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