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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史迪仔

[KFS物业互动] 交房时有关物业费的事情(看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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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想一次性交两年的物业费,请问啊有优惠了?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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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优惠的话,按月交纳物业费,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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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免交一年物业费的举手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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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年是预交一年,但如果你不入住,是会打七折结算的,结余的钱转入下年物业费中。第一年中,如果开始装潢,就开始全额收取。第二年开始,不管入住还是不入住,物业费都是全额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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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复杂了,由没有权威的出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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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13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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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也基本是正解啊
为什么只说议员的是正解呢
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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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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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翻老贴了
怪不得我没议员吃香,精华帖都被忘干净了
http://bbs.jy510.com/viewthread. ... ge=0&page=2
看来我要把我的老帖都浮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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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沉舟于2009-09-16 19:06发表的  :
我的也基本是正解啊
为什么只说议员的是正解呢
不公平!
又要讲到心态了,
为啥要跟议员比呢?
烦恼是比出来的[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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