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 星期日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lzzwork

[KFS物业互动] 开发商还我们买车位的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6-28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了一下,貌似不太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6-2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木杈 发表于 2016-6-28 14:01
这个之前已经被证实为微信传播谣言之一
   网上一搜,大片大片的帖子,估计不止500次了,可见大家的愿望是很迫切的,只是自己不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不去求证一下,仅仅当个不动动脑子的搬运工,真的好么
仔细看了下澄清帖子,还是有点收获的
http://njcb.jschina.com.cn/mp3/html/2016-04/09/content_1398790.htm
    (全选,右键打开)
    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
    也就是说,首先,超规划建设的车位为业主所共有;其次,规划内法定最低车位为业主所共有(其实这段我不是很明白,一是适用的是南京地方性法规,二是最低6,而不是说等于6,凭什么最后法院确定6+23)


评分

参与人数 1好评 +2 收起 理由
随风飘逸 + 2 为你点个赞!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6-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6-6-28 15:06
仔细看了下澄清帖子,还是有点收获的
http://mp.weixin.qq.com/s?src=3×tamp=1467096667&ver=1&sign ...

有利于业主的好消息总希望是真实的,你要泼冷水当然不爱听,这个要理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6-28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逸 发表于 2016-6-28 20:13
有利于业主的好消息总希望是真实的,你要泼冷水当然不爱听,这个要理解!

   我没有“不爱听”的感觉啊,相反,我仔细看了澄清贴,感觉还是蛮有收获的。
    以前我们的概念是,因为2009年一房一价物价部门不再核价后,无法判断车位是否属于分摊到房价共有部分,基本是开发商说了算,以及有的还有物价部门的糊涂批复支撑,如http://www.jy510.com/a/lpqb/2009/0716/705.htmlhttp://bbs.jy51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299

    从诉讼二审结果看
    1、法院用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那么,如果要维权,你必须知道全小区的实际建设车位数 减去 规划核准的车位数,如果结果有余就是业主共有车位。
    这条法规是全国适用。
    2、法院还用到了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那么,就要看各地区是否有类似的法规存在,如果有,这部分也是属于全体业主的。
    这条法规为地方性法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2-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租。
  车位、车库不得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2-9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5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为了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11-24 10:20 , Processed in 0.091739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