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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zzwork

[KFS物业互动] 车位关键的问题就是法规问题——没有卖的车位拿出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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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个感觉,只有当五期车位销售接近尾声,或者政府强力介入,这两种情况有一种发生时,开发商拿出来出租的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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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哥 发表于 2014-12-2 10:53
车位是开发商的,他拿出来租是人家开发商的大度,不拿出来租你也拿他没办法,法律上好象没有规定“没卖出去 ...

东哥你out了
2012年11月29日修订,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日前开发商仅按照“条例”第六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对五期人防车位松口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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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期有没有同志就这个法律问题请教过政府12345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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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来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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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4-12-2 11:31
五期有没有同志就这个法律问题请教过政府12345啊

这个我真是OUT了!
既然有如此规定,我们小区车位比又太低,那完全可以请求政府出面解决了~~~走法律途径恐怕还是不大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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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哥 发表于 2014-12-2 16:23
这个我真是OUT了!
既然有如此规定,我们小区车位比又太低,那完全可以请求政府出面解决了~~~走法律途径 ...

支持走法律途径,政府部门最怕败诉,这一点完全行得通,而且很方便!
来自苹果客户端来自苹果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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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邂逅人生 发表于 2014-12-2 17:00
支持走法律途径,政府部门最怕败诉,这一点完全行得通,而且很方便!

论坛上有没有律师?最好咨询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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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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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不是拿来看的,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那就拿起它去运用它,你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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